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滦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北省滦州市福州路与山深线交叉口处被滦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人身危险程度及未实际发生损害后果等情况,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过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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