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2019年10月1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郑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系郑某某母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玉田县**镇**村的家中及唐山市**区**镇**村以算卦、看手相、看面相、看风水、收徒弟、收学生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二十七万余万元。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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