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毕某华,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4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现住石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禁渔期),被不起诉人毕某海、毕某华二人结伙使用粘网在石泉县**镇**村*组中坝河河道内(禁渔区)捕鱼,经现场称重、勘查,渔获物共计1.23公斤,该二人使用的3张渔网网目尺寸均小于10cm,属禁用渔网。案发后,毕*华于2020年4月2日向石泉县境内汉江河段投放鱼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毕*华案发后主动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华不起诉。
扣押的粘网、渔获物等移送石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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