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辽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于2018年6月至7月间,在供货人未提供任何生产厂家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进“极品虎王”产品,在其经营的“天猫”平台网店“惠德康成人用品专营店”对外销售。2018年8月14日,经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极品虎王”产品进行认定:该产品按假药论处。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