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56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号牌为晋M****7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209国道与新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7.45mg/100ml。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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