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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毛星博)(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毛**,男性,1996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满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时50分,被不起诉人毛**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在毛**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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