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3********,汉族, 初中文化,大连****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路**。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5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甘井子区**路*****体公园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1.24mg/100ml。
2018年11月9日,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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