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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毛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郎溪县**镇**路**小区**号,户籍地为郎溪县**乡**路**号。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宣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6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1月2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王某某、章某某、刘某某以合股经营方式承包郎溪县**镇秀水林场。2016年12月4日,王某某、毛某某以秀水林场外松发生病虫害,需要更新造林为由,向郎溪县林业局递交了采伐申请。2016年12月13日,郎溪县林业局分别审批了两张采伐许可证,其中秀水林场1号小班,采伐面积为2公顷,采伐蓄积174立方米;秀水林场2号小班,采伐面积为1公顷,采伐蓄积63立方米。采伐证审批下发后,王某某、毛某某、章某某、刘某某四人,未严格对照采伐证限定的四至范围,便雇人对秀水林场1、2号小班外松全部采伐,并进行重新造林。

经2018年森林督查卫星图片判读,秀水林场1号小班,超采伐证审批面积采伐了林木。经郎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涉案林木面积为8亩;涉案林木的树种为外松;涉案蓄积量21.2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超采伐区域也已全部恢复造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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