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7时许,克拉玛依区小拐乡**牧场民警到位于**牧场南侧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苜蓿地,调查核实其变压器丢失的案件。毛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明知自己饮酒仍从住所地驾驶新B**号“捷达”牌小客车,沿田间道路、小拐乡阿克胡路行驶至案发地。经鉴定,毛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1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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