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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汤跃龙)(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1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委**组**号,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朋友朱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栋**吃中饭期间,饮用了150毫升约45度的自酿药酒;当日20时许,汤某某驾驶湘******白色本田牌轿车沿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申湘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毫克/100毫升。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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