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舞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明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舞阳县九街乡环乡路牛赵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代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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