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住康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9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牌号为辽A****5小型汽车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两哈线7公里加20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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