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葛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公里+900米路段时,撞于孙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挂)尾部,造成汪某某、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发生在亲友之间的犯罪,被害人是其婆婆,汪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其他亲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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