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沈*刚,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乡**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内乡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刚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沈*刚在没有与当地烟站签订种植合同的情况下在当地种植烟叶,收获后烤制3650公斤烟叶因无处出售,遂通过其舅爷张**联系内乡县**乡**村副支书程**,由沈*强运输烟叶到内乡与程**对接。9月11日夜,沈*刚雇佣沈*强将3650公斤烤制烟叶运输到内乡县后,由程**带领至**乡**烘烤中心,企图通过内乡县当地烟站进行销售,9月12日上午,内乡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将该批待售烟叶查获。沈*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非法经营烟叶,数额达197465元,涉嫌非法经营罪。沈*强为牟利,明知沈*刚非法经营烟叶而提供车辆进行运输,系共犯。
沈*刚、沈*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沈*刚、沈*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刚超过立案标准不大,犯罪嫌疑人沈*强、沈*刚为了处理自己种植的烟叶而挽损的行为,未卖出即被查获,社会影响小,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沈*刚、沈*强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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