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020年02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平湖市范围内,采用组建微信群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朱某某、何某某等人利用手机APP“**棋牌圈子”,以平湖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在微信群中结算赌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以每局4元的形式抽头获利,共计6192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5600元。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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