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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1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街道**社区****2010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海盐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2009年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9时某某,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浙FV0****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湖市**街道**公路**桥东堍处时,被民警查获。根据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ml。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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