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湘潭市**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住长沙市**屯**路**号**栋**单元**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11月16日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6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宾馆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由湘乡市区经036县道北往南行驶至韶山收费站入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韶山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4月6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38.47mg/ml。
案发后,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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