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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沈某)(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曾用名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桐乡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埭*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浙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桐乡市**镇**线由南往北行驶,途径**线**处时从左侧超车,与由杨某某驾驶同向左转弯的浙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报警后民警至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发现被不起诉人身上有酒气,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遂依法对其提取血液样本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在未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情况下,饮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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