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街道**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辽宁省建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某某某在辽宁省建平县万寿街道华府天地小区3号楼3号车库内,提供赌具麻将,聚众赌博,合计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40000余元。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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