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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沙胡色尼)(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开设赌场案)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41977********,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住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村**路**号。2011年1月6日,因运输毒品罪,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广河县检察院批准,被广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2时许,公安局民警在三甲集镇滨河大道沙家河湾与人市巷路附近一商铺破获一起赌博案,抓获未办理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开场子经营的被告人沙某某,外号“狍牛”,从沙某某2019年11月租住由某甲的房间内查获聚众赌博的违法嫌疑人8人(沙某甲、马某甲、沙某乙、沙某丁、沙某丙、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赌资1790元,2019年12月上旬沙某某从临洮购置的麻将桌两台,以每月400多元的租金租赁由某甲的房间,在房间摆放两台麻将桌,有客人来玩麻将时,每人收20元的茶水钱,1月7日被抓获当天两台桌子共有8人上桌打5元、10元的麻将,沙某某共收160元的茶水钱,并提供倒茶水、帮忙要饭、买烟等服务,其在当天自己吃饭买烟等用掉了72元,被搜获抽头余利88元,被告人沙某某对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赌具和违法所得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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