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2000********,汉族,大专文化,厦门**学院**专业学生,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厦门**学院**号楼**室(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因信用卡逾期无力偿还,遂于2020年1月2日4时许趁舍友被害人谢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其放置于宿舍桌子上充电的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并藏放于自己放置在宿舍的箱子内。次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诱骗被害人谢某某告知手机锁屏密码、手机ID帐号及ID密码后,于同年1月3日携带盗得的手机乘车到童某某经营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小区**楼的手机抵押回收店内,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元的价格将手机抵押给童某某,实际得款3850元。经翔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807元。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