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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洪洋)(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未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72119971******32,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现住吉林省前郭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于福建省晋江市看守所,于2019年10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解回并于2019年10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前郭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某某找到穆某某(已判刑),告知何某某“勾引”其对象欲教训何某某。后被不起诉人某某在长山镇化厂中学附近找到被害人何某某,拳脚殴打被害人何某某后,穆某某持刀将被害人何某某臀部扎伤。经前郭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7万元,并取得何鑫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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