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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新亮)(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赤峰**公司,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苏木**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797*******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赛**苏木**嘎查**宿舍,因其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赤峰**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结果,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赤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自阿鲁科尔沁旗**苏木**嘎查村委会和当地牧民手中承包了涉案地块并建设了办公区、采矿区、选矿厂、尾矿库。2008年12月份始在采矿区内向下开采原石陆续生产至今,采矿区亦逐年增大,未办理征占地审批手续。

2019年9月25日,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针对**公司非法占用草原一行为出具了阿林草鉴字[2019]6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公司占用天然草原1040.04亩。

2019年10月8日,阿鲁科尔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公司占用的土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采矿区共占林地162.7亩,其中占公益林23.53亩;尾矿区共占林地1568.5亩,其中占公益林442.7亩,**公司共计占用林地1731.2亩。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对此鉴定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1月21日,在经过重新标点指认鉴定后,阿鲁科尔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了《关于对赤峰**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地块的鉴定意见》,该鉴定结论为占用宜林荒山荒地87.09亩,国家特别灌木林地107.02亩,乔木林地92.02亩,共计占用林地286.13亩。

综上,**公司非法占用草原合计1040.04亩,非法占用林地286.13亩。

本院认为,**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该公司在本地区内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促进了本地经济发展,且向当地牧民征占草场、林地时均给付了足额补偿,该公司在犯罪后积极办理征占地手续,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公司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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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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