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粤CR7****号小型轿车,从我市香洲区**小区附近停车场出发,行驶至**路**小区门口时,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保安报警,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至执勤民警到场处理。经抽取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