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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棠东丰乐路西9米时被执勤民警检查,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 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本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静脉血液样本,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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