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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海亮)(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温**,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5********,汉族,高中文化,厨师,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周**与朋友叶**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山下大有市场附近**夜宵店吃夜宵,期间,周**提出有一份菜不新鲜要求更换,被不起诉人温**(夜宵店员工)随后将新换的菜端到周**桌上,周**便邀请温**坐下来一起喝酒。至凌晨2时许,夜宵店老板肖*担心结账问题,便过来告诉周**消费的金额,周**听后便问肖*是否认识他,肖*回答不认识,周**又说:“你是觉得我买不起单吗?”,说完便扇了肖*一个耳光,温**见状便上前劝架,周**因醉酒,推了温**一把,温**便指责周**说:“你连我都打不是?”,说完周**便和温**相互推搡起来,周**拿起一张凳子砸向温**,砸到温**头上后,温**摔倒在地,随后温**捡起地上的凳子朝周**砸了一下,周**被打倒在地,温**随即又对周**拳打脚踢,之后双方被旁人劝开。经安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周**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头皮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温**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城郊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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