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9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甘K*****的**牌轻型货车由武都区**镇**村行驶至**湾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两次司法鉴定,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分别为110.9mg/100ml、105.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被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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