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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潘小平)(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住上饶**一期商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5日被被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下午三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郑某某、汪某某等多名上饶五洲国际二期商铺业主约好到上饶国际商业城二期施工现场查看商裂缝问题,上饶五洲国际工作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及五名保安在现场阻止业主进入并要求业主离开,潘某某等业主不听劝阻并与五洲国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张某某打了潘某某脸部一拳后,潘某某与张某某相互拉扯,保安张某甲(另案处理)使用伸缩警棍打了潘某某头部,致使潘某某头部流血(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随后几十名业主赶到现场,潘某某在地上捡起砖块砸张某甲未果后又拿着木棍打张某甲,张某某和保安张某甲等人往上饶五洲国际城一期方向逃,潘某某等业主使用石头、砖块追打保安,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居山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潘某某等业主进行制止,潘某某等人仍一直追赶保安至上饶五洲国际一期办公楼监控室,一直在监控室看监控的保安苏智平将门反锁,潘某某等人用手拉脚踢门后仍未打开,便冲到销售中心,郑某某将桌椅掀翻在地,后看见销售中心二楼工作人员林乃飞用手机拍照,郑某某用手指着命令其删除,随后潘某某、郑某某等人冲至二楼,在二楼看见上饶五洲国际销售经理胡少华,潘某某对胡某某实施殴打(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后经工作人员劝开。潘某某等业主返回到五洲国际办公楼一楼监控室,业主汪某某用手敲击监控室门,潘某某将门拉开冲至监控后门通道追赶保安,汪某某用矿泉水瓶追打保安苏某某,潘某某追赶保安郑建国用砖头砸到郑某甲头部、背部(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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