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6********, 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同年10月3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8日晚上8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小榄镇某某路某某道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同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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