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41989********,汉族,初中文化,酒吧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街**委**组,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独自在家中喝了三瓶310ml的CORONA牌啤酒。当日20时20分许,潘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延平区玉屏匝道往江滨路方向行驶,行至玉屏大厦A栋103号店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lOOml。随后,民警将潘某某带至南平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2.2mg/lOO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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