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3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辽AT309EX灰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国道304线营祝线北50米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区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08.3mg/100ml。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