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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焦军)(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 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1的灰色本田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宁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在送检的焦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0.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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