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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焦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8********,汉族,初中,**,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交通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驾驶黑M****8(黑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高速公路(**一**)沈阳方向**处,因操作不当,变更车道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辽B****5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B****5号重型普通货车乘员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焦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经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者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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