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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焦磊)(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应城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为了达到从双环公司退休的目的,在明知自己身体条件不符合病退要求的情况下,仍找到张兆祥(另案处理)帮忙办理病退,后在张兆祥的操作下,焦某某先是******病退申请,接着在参加湖北省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病退复核体检时,张兆祥又安排“枪手”代替焦某某体检,焦某某于2018年8月办理了病退,至案发时止,焦某某累计从湖北省社会保障厅骗取退休金11342.8元。

案发后,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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