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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熊伟)(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现住阜阳市颍东开发区**庄。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2时06分许,熊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载乘李某某、韩某某二人沿观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插袁路交叉路口时,与插袁路由南向北行驶宫某某驾驶的皖K*****号(载乘董某某、于某某)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皖N*****号小型轿车落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熊某某、宫某某、韩某某、董某某、于某某5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5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出具第34120312019000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宫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韩某某、董某某、于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熊某某与阜阳市颍州区**摄影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熊某某与阜阳市颍州区**摄影馆共同赔偿李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40万元整。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于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金等共计226782元,熊某某赔偿被害人于某某鉴定费3000元。被害人及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熊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对路面疏于观察,违反禁令标志,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积极参与抢救,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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