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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熊德富)(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68********,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犍为县玉津镇往清溪镇方向行驶。1时10分,当车行至犍为县玉津镇津华大道红绿灯十字路口路段时,该车右前端与同向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郑某某相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及川******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郑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案发后,熊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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