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14时49分许,熊某某酒后驾驶赣C****5号长安牌白色小车,途经高安市灰埠镇环城路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熊某某带至灰埠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熊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05mg/100ml。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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