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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熊某某)(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大道**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1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14时49分许,熊某某酒后驾驶赣C****5号长安牌白色小车,途经高安市灰埠镇环城路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熊某某带至灰埠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熊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05mg/100ml。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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