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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牛朋飞)(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放区紫荆山南路**号院**号楼附**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路与**街交叉口东50米路北,趁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福特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未关,将车内副驾驶前储物箱内的钱包和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之间的扶手箱里的27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钱包内有现金5100余元、赵某某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后牛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赵某某损失,并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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