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6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乡***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牛**于2016年10月在范县工商局注册了范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吕**实际经营人为牛**,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牛**因公司车辆运输需要从*****化工厂购买液化气,因***化工厂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牛**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通过范县**镇崔**(另案处理)支付3%的税点购买某某某甲石化有限公司和某某某乙石化有限公司共计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229909元,税额:1125290元,价税合计11355199元,先后在范县国税进行认证抵扣。2018年6月,牛**主动到范县国税局把购买的1125290元的税额进行转出,转出金额976351.45元,剩下的148938.55元税额用现金转出。被不起诉人牛**于2019年4月23日到范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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