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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玉苏因·托合提)(公开版)_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 1991年03月02日出生,28岁,身份证号码:6531261****89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叶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新疆***林路2号院****村C区36号路一单元153室,农民,联系方式:15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4日被****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新疆麻依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3:30时许,被不起诉人******和朋友在*****传说迪吧饮酒,酒后驾驶新Q*****小型普通客车**小区,行驶至叶城县**商务酒店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通过呼吸检测******的酒精含量为82mg/100ml, 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带往****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液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11月8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被不起诉人******血液中检出乙醇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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