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辽宁省北票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18时23分许,在北票市宏发公司门前路段,驾驶辽N****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将行人杨某某撞倒,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1月15日,北票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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