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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于三)(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1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9年在“**”山溪和“**”山溪用夜间照明的方法猎捕了刺胸蛙。今年7月30日王某甲将自己猎捕的3.1斤和王某某猎捕的4.8斤给了许某某(后经司法鉴定为刺胸蛙,共28只);7月21日王某甲又将自己猎捕的1.7斤和王某某猎捕的3.1斤,共4.8斤卖给了陈某某,得款1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某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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