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22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2019年度用夜间照明(矿灯)的方法到“**”等山场的水沟里猎捕刺胸蛙(又名“石鸡”、“石蛙”)。其中今年7月30日王某某将自己猎捕的3.1斤和其弟弟王某甲猎捕的4.8斤给了许某某(后经司法鉴定为刺胸蛙,共28只);7月21日王某某又将自己猎捕的1.7斤和其弟弟王某甲猎捕的3.1斤,共4.8斤卖给了陈某某。另外,郑某某还帮王某某代销过刺胸蛙3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某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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