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礼泉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现住咸阳市礼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陕*****的小型轿车,被礼泉县交警大队巡查民警在礼泉县消防队门前当场查获,将其带回交警大队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1.1mg/100ml,后对其进行血液抽取,经陕西省咸阳市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陕215司鉴(2019)毒鉴字第508号结论,被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01.3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1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过、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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