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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传林)(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7日、4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1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B****1号黑色夏利牌小型轿车,在大连市西岗区沿香炉礁立交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匝南口入疏港路合流处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交警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5mg/100ml。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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