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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保国)(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6706034512x,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现住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沙家村沙家八组。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1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6405176031x,大专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府前街31-76号,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府前街31-76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0时许,镇平县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在镇平县城郊乡河南永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人被电打死,经查,被害人景恒鹏在河南永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现水泥搅拌机的电闸刀上连线电线掉了,遂把电闸开关关闭后,开始在水泥搅拌机的电闸刀上接电线,在其接电线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将开关推上去开始用切割机打磨铁板,导致电流直接将被害人景恒鹏被电击伤死亡,被不起诉人孙某系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经理,平时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应当负一定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河南永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2018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被镇平县抓获,2019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被不起诉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孙敬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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