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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保根)(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1********001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巧珍,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9时15分左右,在离石区滨河南东路泰化公寓小区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闫某某因充电桩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拳头对闫某某面部实施殴打,闫某某用拳头对王某某面部、胸部等实施殴打, 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闫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系熟人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案发后双方自愿调解并取得谅解,且是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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