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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健)(公开版)_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四川省资中县太平镇任家村3社葛某某喂养龙虾的田边,将葛某某虾笼里的龙虾约160斤盗走。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龙虾价值3984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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