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晚,泾阳县交警大队县乡中队按照上级安排在泾阳县泾三路三渠段进行酒驾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陕A*****白色五菱牌小型汽车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发现,其测试结果为85.6mg/100ML,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咸阳市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