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21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奇台县**镇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71日至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与其朋友在奇台县**镇**的一家椒蒿辣子鸡吃饭期间饮酒,后返回宿舍休息,当日18时许,因接到电话称其朋友的车辆驶下路基,可能有人员受伤,为到现场救助人员,王某遂驾驶新A8****号小型轿车从奇台县东湾镇墒户村村委会出发行驶50米处发现前方有警车,调头驶离时被民警发现,后尾随其至村委会院内将其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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